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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了解日本的交通规则吗?

日本的《道路交通法》分别规定了机动车、自行车、行人的交通规则,对于违反者将给予处罚。
全体家庭成员均应学习日本的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1. 基本规则

爱知县内属交通事故多发地区,外国人成为被害者或加害者的情形也经常发生。
为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请遵守以下基本规则:

  • 行人靠右侧通行;机动车与自行车靠左侧通行。
  • 行人优先于机动车。
  • 请遵守交通信号与道路标志。
  • 服从警察指挥。
2. 行人的基本规则
  1. 在有人行道的地方请走人行道。
  2. 在没有人行道的地方请沿着道路的右侧通行。
  3. 当横穿马路时,应遵守十字路口的交通信号灯(行人专用信号灯),在没有行人专用信号灯的地方,请走人行横道。
  4. 请利用过街天桥或地下通道。
  5. 横穿马路时应注意道路的两边,在确认没有车辆通行或车辆停止时方可通行。
  6. 在绿灯通过人行横道时也应注意向右或向左拐弯的车辆。
  7. 绝对不可突然跑到马路上。
  8. 不得在马路上玩耍。
  9. 在视野不开阔的道路上,应先停下来确认左右安全后方可通行。
  10. 在铁道道口前,应先停下来确认左右安全后方可通行。
  11. 夜间应尽量穿着带有反光材质或鲜艳的服装。
3. 自行车的基本规则

2008年发生的外国人成为加害者或被害者的人身事故中,约有27%是在骑车中引发的。
骑车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原则上应在机动车道内骑车,在人行道骑车为例外。
    以下几种情形可在人行道上骑车:
    • 有行人、自行车专用标志时;
    • 儿童或幼儿、70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及身体残障者骑车时;
    • 因机动车道或交通出现特殊情况(修路、违法停车等)而不得已时。
  2. 自行车在机动车道的左侧通行。
  3. 自行车可在有自行车或行人专用标志的人行道上行驶,但此时应靠近机动车道慢慢行驶。
  4. 人行道上行人优先。
  5. 禁止饮酒骑车。
  6. 禁止二人共乘。
  7. 禁止二人齐头并进的骑车。
  8. 在夜间应将车灯打开。
  9. 在十字路口应遵守交通信号,在暂时停止和确认安全之后方可通行。
  10. 不得一边骑车一边打手机。
  11. 不得一边打伞一边骑车。骑车时应穿雨衣。
  12. 儿童、幼儿的监护人携同儿童、幼儿骑车时,应为其戴上乘车用头盔。
4. 机动车的基本规则

2008年发生的外国人成为加害方或被害方的人身事故中,约有60%是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引发的。
驾驶机动车应充分注意以下几点:

  1. 没有驾驶证和饮酒的人绝对不能驾驶机动车。
  2. 遵守交通规则、服从信号灯、道路标志。
  3. 乘坐机动车时,所有座位上的人均应系好安全带。乘坐摩托车时应戴好摩托车头盔。
  4. 有未满6岁的幼儿乘车时,必须使用儿童安全座椅。
  5. 在有最高限速标志或标记的地方,不得超速行驶。
  6. 在视野不开阔的十字路口前应暂时停车,确认左右安全后方可行使。
  7. 右拐时不得妨碍对面过来的直行车。另外,还应注意右侧横穿马路的行人。
  8. 由于人行横道上行人优先,所以应先确认是否有过马路的行人,如果有则应暂时停车。
  9. 左拐时应确认左后方是否有直行的摩托车或自行车。同时还应确认左侧是否有横穿马路的行人。
  10. 黄昏时请尽早打开车灯。
  11. 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请不要使用手机电话。
  12. 由于老年人的交通事故较多,因此如果看到老年人应采取放缓速度等措施,尽量做到人性化驾驶。
5. 机动车在铁道上发生故障时

机动车在铁道上发生故障时,应按照以下要领尽快地通知列车驾驶员,并将机动车移动至铁道以外的地方。

  1. 按下安装在报警机柱子上的“铁道故障报警装置”(按钮式),通知列车。
  2. 使用车内附带的发烟筒,通知列车。
  3. 如果没有发烟筒应就近燃烧容易冒烟的物品,通知列车。
6. 发生交通事故时

万一发生交通事故,应冷静的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 为了不造成交通堵塞应将机动车移动至安全场所,并将发动机熄火。
  2. 如有受伤人员,应拨打电话至消防署(电话号码:119),在医生、救护车到来之前,应采取用纱布或手绢止血等可能的应急措施。
  3.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立即将受伤人数与受伤情况等用电话通知警察(电话号码:110),并接受其指挥。
  4. 如果没有受伤人员等,在警察到来之前请不要离开事故现场。
  5. 如果引发交通事故,除民事赔偿之外还要接受行政方面的处分(驾驶证的停用、吊销)或处罚(罚款等)。交通事故不仅仅是自己还会给其他家庭成员或朋友带来不幸,所以应时刻注意安全驾驶,不引发交通事故。
7. 紧急情况下拨打电话的方法
(1) 受伤(电话号码:119)

如有人员受伤,应拨打119报案。119电话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在24小时之内的任何时间均免费拨打。

【拨打电话的方法】
  1. 无地区区号,直接拨打119。如是公用电话,请用力按下紧急情况专用的红色按钮。
  2. 如有人员受伤,应当清楚地说明事故地点和受伤人员的姓名。
    Kega o shimashita(受伤了)Basho wa (地点是 )。Watashi wa desu(我的名字叫 )。
(2) 交通事故(电话号码:110)

发生交通事故时应拨打110报案。110电话在全国范围内通用,在24小时之内的任何时间内均免费拨打。

【拨打电话的方法】
  1. 无地区区号,直接拨打110。
  2. 应尽量正确说明时间、地点、发生了什么事情,并用日语将自己的名字告诉电话对方。
     Ji(在什么时间)、 de(在什么地点)de kotsu jiko ga arimashita(发生了交通事故)。Watashi wa desu(我的名字叫 )。Renraku saki wa desu(联系电话或手机电话是 )。
8. 关于机动车驾驶证
(1) 国际驾照

在日本国内驾驶机动车需要持有在日本国内取得的机动车驾驶证或在日内瓦条约加盟国中适用的国际驾照。

(2) 在日本国内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驾驶证种类的不同,有的需要取得临时驾驶证,有的则必须参加学科考试(原则上是日语,根据需要也有可能在日语试题上附有日文假名或英文试卷)和技能考试(日语对话)。在参加考试前有必要事先学习日本的《道路交通法》。
“日本自动车联盟”(JAF 电话:052-872-3867)出售交通规则教材的参考书(日语、英语、汉语、葡萄牙语、西班牙语、韩国语)。

(3) 将国外驾驶证转为日本驾驶证

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爱知县驾驶证试验场”(TEL052-801-3211:名古屋市天白区平针南3丁目605番地)或者“东三河驾驶证中心” TEL0533-85-7181:丰川市金屋西町2丁目7番地),办理变更为日本驾驶证的相关手续。

  1. 有效的国外驾驶证。
  2. 曾在驾驶证发行国滞留过3个月以上。
  3. 通过知识、实用技能确认。
    申请时审查相关文件后,对于通过能力倾向测试、知识以及实用技能确认(以后的某日)的人员,将发给驾驶证。(有部分国家无需通过知识以及实用技能确认)。
  • 必要文件
  1. 国外驾驶证的原件及其复印件(正面、背面)
  2. 国外驾驶证的日文翻译件(请在驾驶证发行国的行政部门、大使馆、领事馆、日本自动车联盟[JAF]中部本部事务局[电话:052-872-3685]或其派出机构办理)。
  3. 新旧护照、护照上的照片、有效期页以及签证页等的复印件。
  4. 外国人登录证原件及其正反面复印件(如是日本人则需提交现住所登记在本籍地为爱知县内的住民票的复印件)
  5. 用于驾驶证的照片一张(拍摄于申请日之前6个月内、免冠、正面、无背景的胸部以上照片)
    照片大小:长度3㎝、宽度2.4㎝
  6. 手续费因需要变更的驾驶证种类的不同而不同。
  7. 身份证明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8. 需要提供国外驾驶证的驾驶经历证明书
  • 注1)不懂日语或不能书写申请书的人员,需有翻译人员陪同。
  • 注2)因国家不同需要提交的文件也有所不同,具体情况请直接咨询“爱知县驾驶证试验场”或者“东三河驾驶证中心”。
  • 注3)驻名古屋巴西联邦共和国领事馆
(4) 驾驶证的更新

最初被交付的驾驶证的有效期是,交付之日起的第三次生日的1个月后(如超过此期限,则属于无驾驶证不能驾驶机动车)。之后根据驾驶证是否超过有效期或是否有违反行为,在更新时参加相关讲座后,可将驾驶证的有效期再次更新5年或3年。在 “爱知县驾驶证试验场”或者“东三河驾驶证中心”以及设有驾驶证更新窗口的当地警察署办理更新手续(关于可办理驾驶证更新的窗口,由公安委员会在寄送的“更新联络书”中予以通知)。

  • 必要文件
  1. 更新联络书(明信片)、驾驶证(驾驶证停用者提交“驾驶证停止处分书”)
  2. 如有同时变更住所的情形,需提交新住所的证明书(外国人登录证、健康保险证等)
  3. 如有同时变更姓名、籍贯的情形,需提交外国人登录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4. 手续费(优秀驾驶员:3,250日元;一般驾驶员:3,600日元;违反驾驶员及初次更新者:4,250日元;老年人2,550日元(如在其他指定的“机动车教习所”参加老年人讲座的为5,800日元(70岁~74岁)或6,000日元(75岁以上))。
9. 机动车保险

为防止机动车事故,除强制保险外,建议您加入任意保险以防万一。

(1) 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法律上的强制保险,机动车和摩托车的所有人必须加入。加入时期是在购买机动车和参加车检的时候。相关手续在机动车销售商和机动车整备工厂等损害保险的代理店内办理。

(2) 任意保险

适用于非强制保险对象的车辆和同乘人员等的损害赔偿。超过强制保险赔偿部分的赔偿金额是任意保险的赔偿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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